在本篇介紹了關於:【如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它的法律依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如何辦理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
(一)辦理協議公證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戶口薄);
2、已婚夫妻的書或夫妻關係證明;
3、財產的約定書一式三份;
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5、財產清單;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婚前財產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婚前財產(含債務)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法、狀況等;
3、上述婚前財產的歸屬;
4、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5、其他約定,如對婚前債務如何清償的約定,婚前財產 孳息的歸屬的約定等。
(三)特別提請注意事項:
1、辦理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2、婚前財產協議不能對其他人的財產進行約定,尤其是人員;
3、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脅迫、無欺詐;
4、婚期財產協議內容完善、用詞恰當、約定書上簽字、蓋章應屬實。
二、婚前財產協議公證的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一)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