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婚姻撤消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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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銷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根據現行《婚姻法》,我國關於婚姻可撤銷事由的規定只有一條,即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由此可以看出,脅迫是我國可撤銷婚姻的唯一的法定事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第10條規定,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此處的脅迫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脅迫方須有脅迫對方令其產生恐懼,做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的故意;

(2)、脅迫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受脅迫方在脅迫的行為下做出了同意結婚這種不真實的意思表示;

(4)、脅迫的行為與受脅迫方作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因受脅迫而結婚,是意思表示真實性的重大瑕疵,嚴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應當否定其法律效力,賦予受脅迫方請求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二、婚姻撤消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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