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保密協議應包含哪些內容?

市場經濟中,人才的流動雖然帶動了知識的合理分佈,經濟的持續發展,但是也產生了副作用,那就是流出去的人才對原單位的合法利益的侵害,具體表現為商業祕密的流失。如何防止因人員流動而使企業商業祕密流失就成為企業急需解決的迫切問題;依據法律法規與涉密人員簽訂商業祕密保密協議不失為行之有效的方法,從源頭保護企業的商業祕密。筆者認為一份保密協議應當包括幾下內容:

方法/步驟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但勞動法的出發點是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主,對企業的保護相對較弱;

  2.《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目前我國最集中最直接的市場行為規範;

  3. 《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

  4. 地方政府頒發的法規,如《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廣東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保密內容

  1. 交易祕密

  2. 經營祕密

  3. 管理祕密

  4. 技術祕密

保密範圍

  1. 員工進前企業已有的商業祕密;

  2. 員工在合同期間的職務發明、工作經營成果;

  3. 員工在合同期間企業所擁有的商業的祕密

權利與義務

  員工承擔的保密義務的具體內容可以由律師所根據公司的具體業務來確定,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祕密;

  2、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公司的商業祕密;

  3、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公司商業祕密的行為皆屬於“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祕密;

  4、如發現商業祕密被洩露或者自己過失洩露商業祕密,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洩密進一步擴大,並及時向公司的相關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的有關條款時,一般還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員工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不對外洩露的義務;

  2、對員工跳槽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就業於同類企業,從事同種職業進行合理限制及應給予的補償;

  3、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條款所應承擔的責任,主要是賠償損失的數額和方式。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保守商業祕密事項時,既享有一定的權利,但也履行一定的義務。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按照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六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保密期限

  1.勞動合同期內;

  2.競業限止期內;

  3.技術專利有效期內。

脫密期和競業限止期的協定

保密津貼費和競業限止的經濟補償

違約責任

  1.賠償保密費和經濟補償費;

  2.賠償企業損失;

  3.刑事責任。

其他內容

注意事項

此外,為有效地防止員工跳槽引起公司商業祕密的洩露,在與員工簽定勞動合同時合同條款應當比較詳細,尤其是勞動者競業禁止和保密條款。因此,我律師所建議在簽訂勞動合時可另外簽訂《企業員工競業限制協議》和《商業祕密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其跟合同條款具有同等效力。這樣除了可以詳細的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約束員工的保密行為,在發生糾紛時也可以有條款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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