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購買重大疾病險?

如何購買重大疾病險?

我國首個針對重疾險建立的行業規範性操作指南——《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近日出臺並下發到各保險公司,根據要求“今年8月1日後,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期間主要為成年人(18週歲以上)階段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必須符合《規範》,而《規範》生效前已簽訂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重大疾病保險是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疾病、達到約定的疾病狀態或實施了約定的手術時,給付保險金的健康保險產品。重大疾病保險的根本目的是為病情嚴重、花費巨大的疾病治療提供經濟支援。但是各大公司的重疾險產品對疾病種類、疾病狀態甚至疾病本身的定義都沒有基本的標準,導致索賠時總是保險公司說了算,消費者的利益嚴重受損。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和中國醫師協會共同制定的該規範具有以下特點:安全性,即在整個行業採用統一的最低標準保證消費者的利益;可比性,即消費者容易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重疾產品;清晰性,即幫助消費者充分理解每個重疾產品包括的和不包括的責任。它的出臺不僅推動了保險業標準化的程序,而且將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具體來看,對於8月1日以後生效的保單,被保險人的保障範圍必須包括25種疾病中發生率最高的6種(惡性腫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永久性功能障礙、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異體移植術、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須開胸手術、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須透析治療或腎臟移植。在統一和規範疾病定義的基礎上,對產品涉及到的保險術語制定了行業標準,而且對相關除外責任的最大範圍進行了限制,因此新保單消費者的利益將得到極大保護。

對於8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的保單,《規定》中只提到“保險公司要做好相關服務工作”。雖然保險公司擁有自由處置老保單的權利,但是作為改革而造成的不平等,應該由改革者來承擔或者彌補,而不是消費者。因此,如果疾病新定義寬泛,那麼應對老保單參照新定義進行賠付;如果某疾病原來的定義更為寬泛,那麼應沿用原有定義。

當然要真正保障消費者的利益,還取決於消費者自身的正確選擇,即如何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返還型和消費型重疾險。雖然純粹的返還型重疾險已經隨著2007年1月1日《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的實行而壽終正寢,但是各大保險公司只是將返還型重疾險拆分組合,然後與壽險、養老險等主險捆綁銷售,並沒有改變原來返還型產品“有病理賠、無病返本”的本質。與消費型重疾險相比,前者互助性質不明顯,因此其保障程度相對低於後者。從對消費者有利的角度看,年輕人選擇消費型重疾險,以低保費享受相對高保障,而年老後再附加上帶有返還性質的重疾險。

選擇保險產品 注意對號入座

當一個家庭決定購買保險以後,往往不知道選擇保險產品時該遵循什麼原則,什麼樣的保險產品最適合自己。記者請保險專業人士給出了一些頗具參考價值的建議。

據介紹,保險是一種財務或收入的補償,在購買時應本著先大人後小孩的原則,先考慮家庭的主要收入者,其他人次之。再有,選擇保險要看保險公司的規模及償付能力。同時,選擇一個專業的代理人也是不可忽視的環節。

此外,不同年齡層面、不同情況家庭應根據實際狀況選擇保險產品。購買保險產品的先後順序一般為:意外險、醫療險、大病險、養老險、子女教育險和理財險。每個家庭保費不宜超過家庭收入的20%,選擇的保障額度為個人年收入的5至6倍。

對於剛剛步入社會的年輕人來說,因為收入不太穩定,沒有積累,應酬比較多,可以選擇保費低、保障高的定期險種以及醫療型險種。待收入提高時,可適當考慮養老險。

對中年人來講,重大疾病保險首選,其次為理財型保險。孩子可選擇教育型保險,以便在特定時期,比如上大學、創業、婚嫁時可得到一筆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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