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有哪幾種??

加拿大移民有哪幾種?加拿大不僅擁有優美魁麗的自然景觀,還擁有健全完善的福利制度,作為一個移民國家,是眾多移民人士所向往的地方。但是,不同的移民人士由於自身條件不一致,所以加拿大移民的方式也不盡一致。那麼,加拿大移民有哪幾種?

加拿大移民可以分以下幾類:

方法/步驟

一、加拿大聯邦投資移民

加拿大制定聯邦投資移民計劃的目的是希望吸引具備一定投資能力和商業經驗之人士來促進加拿大經濟、藝術及文化體育的發展,活躍加拿大本國經濟。富有商業或管理經驗,有能力在加拿大投資或建立生意的人士可以通過商業移民方式申請移民加加拿大。

加拿大聯邦投資移民,就是投資者簡單的通過投資加拿大基金,就可以獲得移民簽證。由於有專業基金管理人代為管理投資,投資者無需自己在加拿大創業,從而避免了企業移民計劃的風險。更重要的是,投資移民計劃為無條件簽證,且不受任何配額的限制。

該移民方式的投資金額較大,對申請的經商背景和資金來源稽核較嚴,投資時間在5年左右,優點是資金投資沒有風險。

二、加拿大聯邦技術移民

通過對申請人的語言能力(包括英語和第二外語)、年齡、工作經驗、教育程度、是否有加拿大僱主的JOB Offer、以及個人在加拿大的適應能力等6個專案進行綜合評分,且所學專業在加國政府24類移民職業清單中,達到67分的評分標準,即可申請。 該移民方式花費成本低,時間週期短,缺點是申請條件苛刻。

三、企業家創業移民

企業家創業移民申請者要與本國公司合作設立“創新”的公司,為加創造工作職位。該計劃的一些暫定申請條件包括:

1、英語或法語程度達最低語言要求CLB的5分(即中等程度);

2、最少要讀過1年大專課程;

3、申請者打算開設的公司要先獲三家機構中一家的支援,才能遞交申請;

4、開創公司的最低基金承諾是7●5萬加元;最低指定投資基金是20萬加元。成立的公司會設立一個由4~5人組成的管理小組來監管。

該移民方式的優點是對申請人的資產規模要求低,投資額要求低,但是需要申請人蔘與平常公司的日常管理。

四、省提名移民

加拿大省提名,全稱為加拿大省提名加拿大省提名移民計劃(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簡稱“PNP”)。它屬於加拿大經濟類移民專案中的一種,根據基本要求的不同,還可以分為

技術和商業兩大類。前者一般需要本地僱主的僱傭證明方能申請,後者一般需要申請人有一定的個人資產、成功的管理經驗,並能促進當地的經濟發展,比如主動在當地進行投資的那行為。一旦獲得該省的提名並通過聯邦政府移民局的健康和安全性檢查後,申請人全家可獲得加拿大永久居住簽證(俗稱‘楓葉卡’),必須到提名省份居住並管理所投資的企業。

和傳統的加拿大投資移民計劃相比,省提名商業移民計劃的資產要求、個人管理經驗要求不高,投資方式以主動投資為主,解決了一部分因資產不夠或經商管理經驗薄弱而無法申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的移民問題,也迎合了部分想去加拿大創業移民的申請人口味。

省提名移民計劃的顯著特點是對申請人的要求普遍低於聯邦同類移民的要求,缺點是要求申請人移民成功後需要在本省工作生活一定時間。

五、親屬移民

如果申請人是擁有加拿大身份者的配偶、或者擁有加拿大身份者 的子女(19 歲以下未婚子女及19 歲以上依靠父母而全時間讀書之子女、19 歲以下被收養之子女)、或者擁有加拿大身份者的祖父母、父母、未婚夫妻、兄弟、姐妹、侄女、侄兒,則申請人具備申請加拿大移民的資格。 這個類別的缺點就是申請人無法杜撰一個擁有加拿大身份的親屬。

六、經驗類移民

適用於在加拿大合法工作過或學習過的申請人,申請人需要具備加拿大認可的職業或者管理技能、並且在申請前的三年內擁有或者累計擁有相當於12個月的全職工作的記錄,還有就是需要具備與從事職業相當的語言水平。該移民類別不適用於魁北克省。

七、自僱移民

加拿大移民局要求自僱移民在移民加國後能夠自給自足,並對加國的經濟或文化藝術方面做出貢獻。對自僱移民沒有必須僱傭一個以上加拿大公民的要求。

簡單來說,根據移民法例,自僱移民的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的條件:

1、有意及有能力在加拿大成功地建立或購買生意;

2、能夠為自己創造就業機會;

3、對加拿大的經濟、藝術及文化有所貢獻。

移民局對於自僱移民的個人資產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但是,雖然個人經歷條件符合自僱移民,若沒有六萬元加幣以上的資金帶到加拿大,以保證能夠創業和維持生活,也是不容易獲得批准的。

自僱移民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擁有成功生意經驗,而擁有足夠經 濟能力,到加國後能開設一項生意僱傭自己,而此生意對加經濟文化及藝術方面有貢獻。因此沒有獨到之處的申請人

或者無法證明自己擁有獨到之處的申請人不適合此專案。

八、家庭生意僱傭國外親屬

如果申請人的親屬在加拿大,而且他們的家族生意 需要申請人的加入,則很幸運,申請人符合這個類別的標準。 這個類別的缺點是如何界定這個家庭生意一定要這個不在加拿大的親屬來參與,不僅需要提供大量事實依據,而且決定權在簽證官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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