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送養人需滿足的條件,涉外收養如何通知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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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送養人需滿足的條件

送養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被收養人的戶籍證明等情況證明,並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1)被收養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經離婚的)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和生父母雙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其中,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並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宣告。

(2)被收養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由被收養人的其他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的父母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以及監護人有監護權的證明。

(3)被收養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證明、監護人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以及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4)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應當提交棄嬰、兒童被遺棄和發現的情況證明以及查詢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況證明;被收養人是孤兒的,應當提交孤兒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以及有撫養孤兒義務的其他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5)送養殘疾兒童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送養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公告查詢其生父母。認為被收養人、送養人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將符合收養法規定的被收養人、送養人名單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同時轉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機構作送養人的,為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複製件;被收養人是棄嬰或者孤兒的證明、戶籍證明、成長情況報告和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的複製件及照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查詢棄嬰或者兒童生父母的公告應當在省級地方報紙上刊登。自公告刊登之日起滿60日,棄嬰和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二、涉外收養如何通知收養人

涉外收養的批准與通知,中國收養組織對外國收養人的收養申請和有關證明進行審查後,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的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被收養人中,參照外國收養人的意願,選擇適當的被收養人,並將該被收養人及其送養人的有關情況通過外國政府或者外國收養組織送交外國收養人。外國收養人同意收養的,中國收養組織向其發出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同時通知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送養人發出被收養人已被同意收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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