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要準備哪些材料,手機簡訊能作為離婚證?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訴訟要準備哪些材料,手機簡訊能作為離婚證】,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訴訟要準備哪些材料

一般說來,離婚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結婚證書和個人身份證;

(二)有關婚前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

(三)有關婚後感情狀況的證據材料;

(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

(五)家庭財產清單,並附上該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材料;

(六)雙方經濟收入情況及生活現狀的證據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證明材料。

其中,第一項證據是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沒有結婚登記的證據材料,法院可能將這種離婚糾紛作為離婚案件處理。第二、三、四項證據是提起離婚的基礎。沒有這些證據,法院只會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而不會作出實質性的判決。第五、六、七項證據則是離婚案件爭執的焦點。

對於離婚當事人而言,由於維護權利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可以有所側重地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自行收集有關證據確有困難,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這裡要說明的是,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僅限於以下三種情況: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二、手機簡訊能作為離婚證據嗎

離婚案件中簡訊作為當事人證據的情況相當普遍。比如,證明當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證明財產權屬關係等。對於簡訊的效力認定,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的規定,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簡訊即符合電子簽名、資料電文的形式。同時簡訊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法院對簡訊息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後,可以認定簡訊內容作為證據的真實性。

手機簡訊與電子郵件不同,手機簡訊具有真實性、客觀性、不易修改性、快閃記憶體的封閉性特點,同時簡訊內容不容易被攻擊。一般的手機功能是不能修改簡訊內容的。此外,手機簡訊具有關聯性,表現在二個方面。其一,手機簡訊有明確的收信人、發信人,是比較完整的文字載體,可以作為證據線索存在。每個手機號碼只能在一個收發,有發信人的手機號,有時間,有內容,有的還有姓名,通過簡訊內容查到手機號碼,具有涉案關聯性;其二,兩個號碼收發指定,具有對應性。其三,從內容上看,發信人明確表明了身份,又說得很清楚。因此,符合下列情況,法院還是有依據將簡訊作為有效證據的:

(1) 用公證的形式將簡訊固定下來,可以摘成書面文字,進行公證,具有法定證明效力,對方要提供相當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數情況下,公證證明是被法院採納的。

(2) 訴訟時,交給法院,法院當場製成筆錄。辦公證時,注意儲存手機型號,品牌,這樣可以證明手機內容是無法修改的。某些手機具有重新編輯、修改手機簡訊並具有不留下任何痕跡的功能。當然首先要確定簡訊是存放在手機中的,而不是SIM卡中的。如果手機簡訊的存放在SIM卡中,收件人可以在修改後無痕跡的手機中對收來的簡訊進行修改,而後再裝入不具有此項功能的手機中,以此作為其對於簡訊不能修改的抗辯。這樣是很難認定其簡訊內容的真偽的。

相關問題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