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離婚精神撫慰金多少的因素,如何提出離婚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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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響離婚精神撫慰金多少的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民法中的過錯根據侵害人的主觀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侵權人心理狀態不同,對受害人產生的精神損害程度亦不同。一般來說,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侵害使受害人產生的怨恨深,精神損害嚴重;一般或輕微過失對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害則相對要輕,而且也易於撫平。正因為如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時,必須將侵害人的主觀過錯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2、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包括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持續的時間,等等。如侵權行為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持續時間長等給受害人造成的傷害就重。侵權情節不同,反映出侵權人主觀惡性程度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使之成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時的另一重要因素。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千差萬別。在有些情況下,儘管侵權情節較為嚴重,但由此造成的後果卻相當輕微,由法院責令侵權人賠禮道歉即可消除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而對於那些毀人容貌,使人喪失視覺、聽覺等器官功能或致人死亡者,其給受害人帶來的精神損害就難以撫平,因此,在確定撫慰金數額時,不能無視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及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一般來說,以營利為目的侵害他人人格權者,行為人往往從侵權行為中獲有利益,具有較好的賠償能力。因此,對於這類侵權行為,根據其獲利情況而增大賠償金額,有利於從經濟上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處,更好地慰撫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則要考察行為人的經濟狀況,經濟狀況良好,可以適當判令多陪;反之則酌情予以減少。

5、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個國家的法律制度離不開其所處的社會物質環境。人總是生活在具體的物質環境之中的經濟人,所處環境不同,所需經濟條件也不同。身處經濟發達地區,由於消費觀念、價格水平比一般地區要高,其所需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應當相應提高,否則,難以體現精神損害賠償的慰撫與懲戒功能。

確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目的是譴責和懲戒嚴重違反配偶義務、造成了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的違法行為,判其承擔一定數額的財產來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以此慰撫受害方並減輕其痛苦,最終平息受害人的怨憤、幫助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防止報復、仇殺等不良心理出現,引發新的社會矛盾。

二、如何提出離婚精神賠償

對於當事人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法院未判決離婚的,當事人的警害賠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1、提起損害賠償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如果無過錯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可由其父母或與其共同生活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兄弟姐妹或成年子女代為提出。損害賠償應當確定在身體的傷害程度和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內。

2、離婚損害賠償必須在依法判決離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不提出離婚訴訟或被判決不準離婚的,其請求法院不予支援。離婚損害賠償提起的具體時間有三種情況:

一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是元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離婚損害賠償單獨提起訴訟;

三是無過錯方作為被告,一審時被告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提出的,人民法院可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訴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對離婚損害賠償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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