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的分割的效力、方法及分割時間?

遺產分割,是指共同繼承人按照各自的應繼份分配遺產的法律行為。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遺產是共同繼承人或繼承人與其他遺產取得權人的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沒有獨立支配權,但有分割請求權。遺產分割正是分割請求權行使的結果,而遺產分割的結果,正是共有關係的解除,各權利人能夠獨立支配自己得到的財產額。  我國《繼承法》第15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分割遺產時,首先應當確定遺產,把遺產與他人的財產分開。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除有約定以外,分割遺產時,應先將共有財產的一半分出,為生存配偶個人所有,其餘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應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分割遺產時,先遺囑繼承後法定繼承,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的,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有剩餘遺產時再執行遺囑,最後還有遺產的,再按法定繼承的原則辦理。  根據養老幼原則,我國《繼承法》第28條 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法定繼承辦理。最高人民法院亦在相關司法解釋中指出,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中扣回。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遺產分割的時間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麼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 繼承開始後,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並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於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 員會、所在卑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後,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並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凋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作出分割遺產的判決。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 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 起訴訟。另外,如果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均未表示放棄繼承,且未進行遺產分割,則各繼承人對遺產處於共同共有狀態,即使經過了20年,這種共同共有狀態也不會改變。所以,雖然此時不能提起 遺產分割之訴,但繼承人可以以共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析產之訴。對於這種情況,最離人民法院1987年在《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指出: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此批覆所指向的是一起房屋繼承糾紛,但對其他財產糾紛也同樣適用。  遺產分割的方法   遺產分割的方法,是指各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具體方式。  有關遺產分割的方法,遺囑人已在遺囑中指 明瞭具體的方法,或者委託他人決定的,應當尊重遺囑人的意願,按照遺囑的指定辦理。被繼承人沒有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的, 應當由繼承人協商確定遺產的分割方法,不同意協商或者雖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任何繼承人都可以請求有關單位或居民(村民〉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或不願調解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產分割一般應採取實物分割的方式,尤其是對可分物,如現金、存款等。對於不宜分割的財物,我國繼承法規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同共有等方法處理。  1.折價。折價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或者繼承人都不願取得的遺產,出賣給他人以換取價金,然後再按照各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  2.補償。補償是指先將不宜分割的遺產折算成價金,交由繼承人中一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再由取得該遺產的繼承人將超出自己應繼份的部分,用金錢或實物補償給其他繼承人。  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繼承人都有意取得該不宜分割之遺產,而且由任何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都會給其他繼承人的生產或生活造成影響。因此,繼承人對該遺產保留共同共有狀態,並且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的應繼份對其享有權利和分擔應盡的義務。  遺產分割的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產分割的效力,應著重把握以下兩點:  1.遺產分割的效力應溯及繼承開始之時。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就有權分割遺產,但在實際生活中,通常繼承開始後經過一段時間,繼承人才著手按照各自的應繼份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而在這期間,遺產可能會由於各種因素而發生變化,如因孳息而增值,為他人侵佔、損壞等。各繼承人按照其應繼份取得的遺產,是按照分割時的遺產狀況為準,還是按照繼承開始時的遺產為準,這就涉及遺產分割的效力從何時開始的問題。  我國繼承法未規定遺產分割的效力,理論上一般認為,遺產分割的效力應溯及至繼承開始。 因此,各繼承人在取得分割時尚存的應繼份及其孳息外,還有權請求侵犯其應繼份的侵權人返還遺產或賠償損失等,以實現繼承人自身的合法權益。  1遺產分割之後,生存配偶對所繼承遺產的 處分權不受干涉。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死 者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配偶,可以依照法 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取得遺產 的應繼份。遺產分割完畢後,生存配偶對於取得 的遺產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即有權依法對財產行 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妨礙和干涉這些權利。否則,生存配偶可以提起訴訟請求給予法律保護,由法院判令侵權人排除妨礙和干涉、賠償損失等。時至今日,由於封建殘餘思想的影響,干涉喪偶者特別是寡婦帶產再婚的現象多有發生,嚴重侵犯了生存配偶的財產權利。有鑑於此,我國《繼承 法》第30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原作者: 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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