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需提供的證據有哪些,如何保全離婚證據?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離婚訴訟需提供的證據有哪些,如何保全離婚證據】,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離婚訴訟需提供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1、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粗、動手傷人,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2、雙方存在婚姻關係的證據。包括:

(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2)事實婚證明。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明:子女年齡證明;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離婚後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於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4、對婚前婚後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購物發票;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存款存摺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5、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承租契約或產權證;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證據;單位對離婚後住房使用的意見。

二、如何保全離婚證據

關於證據保全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實踐中要根據證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1、對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可採用筆錄或者錄音的方法加以保全,併力求準確、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筆錄經本人核對蓋章後,正式附卷加以儲存,不得損壞或未經批准而銷燬;

2、對書證,要儘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確有困難的,可提取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等加以保全;

3、對物證,可通過勘驗筆錄、拍照、錄影、繪圖、複製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

4、對視聽資料,可通過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現的形象或音響,或者利用電子計算機貯存的資料加以保全;

起訴後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訴訟參加人的申請,就應作出准許保全的裁定,並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種證據、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法保全。如果人民法院不接受訴訟參加人的申請,也應作出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對年邁、重病、有死亡可能的證人,或者即將出國的證人,要不失時機地進行取證。凡涉及到國家機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黃色書刊、淫穢圖片等證據,都應當設有專人保管,以免向外流傳,造成失密或不良影響。

總之,對證據的保全,要做到不變質、不損壞、不丟失,力爭保持證據的原樣或原意,以充分發揮其證明效力。儲存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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