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辦理涉外結婚公證,辦理涉外結婚公證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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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辦理涉外結婚公證

外國的法律文書或當事人在外國生成的書面材料(如離婚意見書、授權委託書等)要拿到中國使用,需要先經過文書生成地的公證機關(或者有相同職權的機構或個人)公證,然後再到該國外交部門辦理認證,再送交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之後,才能拿到我國使用。同樣,在我國生成的法律文書要向在國外使用也要經過類似的程式。

關於港、澳、臺地區的公證認證:

1、來自香港的法律文書:需要先委託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包括查核和公證),然後再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後才能寄回國內使用。

2、來自澳門的法律文書:需要先委託中國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證律師做公證,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樣到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轉遞章目前並無明確要求。

3、來自臺灣的法律文書:委託臺灣的律師到臺公證機關公證;公證副本寄交內地公證員協會進行核證,核證後的法律律文書即可在內地使用。

二、辦理涉外結婚公證需要的材料

1、當事人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影印件,已登出戶口的,應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記載情況證明。

2、當事人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和夫妻雙方照片。

3、結婚公證申請人一般應親自辦理,申請人不能親自辦理的可以委託他人辦理並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影印件;

(2)結婚證原件。

(3)代理人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及其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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