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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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

離婚損害賠償造成離婚損害賠償,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表現在侵害財產權上,主要有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作第三者的供養費用。如為第三者置地購房、購買衣物、提供生活費用等等。侵害婚姻當事人人身權主要表現為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名譽權、配偶權以及身體權、健康權等等。但如果要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就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必須具有違法行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為,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等等違法行為。

(二)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

(三)必須具有主觀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係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

(四)必須具有因果關係。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後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存在賠償問題。

總而言之,在審判實踐中,並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有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且滿足了上述要件是,法官才會認可該訴訟請求。

二、請求婚姻損害賠償的期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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