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理解他人已登記不動產是否可以適用取得時效?

存在兩種立法體例:其一為否定主義,德國、瑞士、奧地利、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依時效取得僅限於未登記不動產,其二是肯定主義,以日本民法為典型,義大利和澳門民法在不以未登記為要件的同時,按一定的標準區分不同的佔有期間,我國兩部物權法專家建議稿都持否定主義的態度,而民法典草案則未予以明確,學者們的觀點也莫衷一是。筆者贊同肯定主義的觀點,主要理由有:

方法/步驟

取得時效的主要功能是用“事實勝於權利”來界定財產歸屬,從而穩定經濟秩序;而不動產登記制度僅能解釋是為了保護信賴登記的第三人,並不影響真正權利人之歸屬。找律師網解釋並且時效制度並不違反保護第三人的原則,把取得時效制度與不動產登記制度看成是“水火不相容”的兩者是不妥當的。

在社會生活中,客觀上存在著事實與權利不一致的情況,需要對已登記的不動產適用取得時效。在已登記的不動產中,事實與權利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種,登記簿所記載的為權利人,而佔有人為非權利人;第二種,登記簿所記載的無權利人,佔有人為真實權利人;第三種,登記簿所記載為無權利人,佔有人亦為無權利人,且兩人非為同一人。對第一種情況,已登記的權利人因某種原因(如失蹤、出國)或根本漠視而長期不行使其權利,躺在權利上“睡大覺”,此時,法律貓指若不允許勤勉的佔有人通過時效取得該不動產的權利,則極可能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與社會公共利益相違背。

鑑於此,瑞士民法典第662條就規定:在不動產登記簿中記載的土地原所有人不明,或在三十年取得時效開始時,原所有人已經死亡或宣告失蹤,現佔有人同樣取得所有權。對第二種情況,登記機關由於某種原因登記錯誤,從而使真實權利人利益遭受到威脅。若此時不允許真實權利人通過時效取得該不動產的權利,而一味強調登記的公信力,則會極大損害真實權利人的利益,與法律的保護權利人的宗旨不符。最後一種情形,在不考慮所有權人的情況下,由於登記所記載的無權利人無法佔有該不動產,無法滿足不動產登記取得時效佔有人必須對不動產進行佔有的要件,所以無法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而無權的佔有人則可以通過一定期間和平、公然、自主佔有該不動產後請求登記為該不動產的所有權人。

主義, 所有權, 不動產, 時效, 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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