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定理由中的感情確已破裂,離婚法定理由內?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感情確已破裂是離婚法定理由。那麼,如何確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我國《婚姻法》對此作出了規定,下面我們一一列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兩種行為都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原則、破壞婚姻秩序地嚴重過錯行為。夫妻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經調解無效,應當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遺棄是指對其家庭成員負有撫養義務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受害人則不限於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婚姻法解釋(一)》對家庭暴力的構成確定了嚴格的標準,即“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達到這樣的程度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將家庭成員間日常吵架、偶爾打鬧以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這裡所指的並非一般的賭博、吸毒行為,而必須是達到已成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地步。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以夫妻分居達一定期間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是世界大多數國家離婚立法的共同之處。並且,雙方分居的原因只能是感情不和,不包括因客觀原因的分居。例如,因為一方坐牢而導致的分居兩年就不算在內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我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如何理解離婚法定理由中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離婚法定理由中除了明確列舉的五種情形之外,還設有其他項,那麼,我們應當怎樣理解“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呢?下面我們為大家詳細說明。

(一) 情感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3.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二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4.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二)疾病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三)不法因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3.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5.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相信通過上面的介紹,大家對離婚法定理由中的感情確已破裂已經有了清晰明確的認識,大家在遭遇到不幸婚姻時,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和家人,而不是一味的忍耐,現實告誡我們,忍氣吞聲只會讓事情越演越烈,直至最終難以收場。

(責任編輯: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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