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機關指的是?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行政執法機關有哪些?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做這樣的理解:

國家行政機關執法執行依法賦予行政管理職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時,就叫做行政執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首先是國家機關範疇。就法律意義而言,這個概念標準的來源是我國的立法法。根據該法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軍事機關、黨的機關、政協機關等等,其中一般認為國務院及其下屬的各部委辦司局、還有直屬的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等也是國家機關。

從概念上講,會有交叉的情況。比如公安部門,是國家機關,隸屬於國務院。但是就其依法享有的行政管理職能而言,是行政執法機關,而當其行使刑事司法權時,又應當按照刑法規定稱之為司法機關了。

作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常設、內設機構,當法律法規賦予其獨立活動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時都可以稱之為行政執法機關。比如: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等。許多地方政府都設有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綜合性聯合行政執法,屬於委託行政執法。

就行政管理層面而言,公安派出所在法律限定範圍內,具有獨立的法定名義,也稱之為行政執法機關。

執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主要是指哪些機關

執法機關是指依法有權或受委託實行執法行為的主體。執法機關除法定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外,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我國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兩級。中央行政機關有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國務院直屬機構(如海關、稅務、工商、環保總局等)等組成。

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如民政局,勞保局,衛生局,審計局等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如工商,質量監督,環保,藥監局等)、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包括區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

行政執法部門具體指哪些機關

一般與我們老百姓聯繫比較多的是市縣級

其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包括:

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局、衛生局、衛生監督局、建設局、交通局、信息產業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水產局、林業局、商務局、文化局、體育局、審計局、統計局、中小企業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園林局、檔案局、廣播電視局、新聞出版局、社保局、氣象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民族宗教局、城鄉規劃局、房產管理和住房保障局、物價局、環境衛生局、糧食局、旅遊局、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科技局

此外,還有一些辦公室和委員會:外事辦公室、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計生委等部門。

什麼叫執法機關,什麼是執法權

執法機關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及其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主體的主流,它包涵廣義的行政執法和狹義行政執法。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將普遍使用的法律、規範作用於具體對象併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這種行為在法理上和有關法律中稱為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到底是什麼單位

行政執法是城管部門,是市政府直轄部門,主管市政。城管制度是無法可依的,城管的行為嚴重的傷害了戶於人民的血肉關係,製造了當於人民的對立。小販的出現是中國市場經濟發展不成熟和不均衡的體現,政府應當加以引導,而不應強行堵塞。

行政執法的主體通常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 對嗎?

行政執法人員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錄用或委託並賦予其相應執法權的工作人員。

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行必須有合法的依據和有明確的職責範圍。範圍比國家行政機關廣。

執法部門都有哪些

執法部門是通過政府確定的職能配置具體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某種執法職責的部門。

一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獨立於政府部門之外的授權組織,如郵政局、菸草專賣局等;另一種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植物檢疫機構、動物檢疫機構等。

二是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委託的組織。

一般指行政執法。公安部門有:國保、治安、出入境、巡警、交管、消防、邊防、網監;交通部門有:公路、水路、海上、港口;文化部門有:市場、互聯網絡;工商部門;稅務部門;林業部門;水利部門;環保部門;廣電部門;海關部門;計生部門;安監部門;氣象部門:防雷;衛生部門:防疫;建設部門:城管;物價部門;質監部門;藥監部門;菸草部門等。 檢察院和法院應為司法部門

行政執法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執法主體: 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執法活動,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執法主體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行政執法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徵將行政執法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區別開來;二是行政執法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這一特徵將行政執法主體與行政機關內設管理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區別開來;三是行政執法主體是能夠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一特徵也使行政執法主體區別於行政委託。

行政執法的依據包括哪些?

行政執法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的行為。此處所謂“法律”是廣義上的類似於“法”的一個概念,泛指一國當中被納入法律體系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或成文法)、習慣(習慣法)和法院判例(判例法)。由於各國體制不同,“法”的範圍不同。在我國,目前尚未承認習慣法和判例法,因此,“法”在我譁主要由制定法構成.被納入法律體系的可稱之為“法”或者廣義上的“法律”的,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規章、法律解釋和國際條約等。這些通常也被稱為法律淵源或者法律表現形式。行政執法所依據的實際上是來源於上述法律淵源中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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