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視同銷售?

General 更新 2023年10月15日

為什麼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行為定義: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託方的處理—— a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託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託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⑸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託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託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⑻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不算做視同銷售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託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

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覆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係,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

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

什麼是視同銷售收入?稅收是怎麼處理?

答: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指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1)不具有商業性質的視同銷售,也稱為內部處置,因為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不再確認相應的視同銷售利潤;(2)具有商業性質的視同銷售,也稱為外部處置,川為資產所有權屬已經發生改變,需要確認視同銷售利潤。

為什麼要強制規定八種視同銷售行為需要強制計稅?

因為根據增值稅的原理,強制規定視同銷售行為的意義在於:

一是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因發生上述行為而造成各相關環節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如前“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視同銷售”就是這種原因。如果不將之視同銷售就會出現銷售代銷貨物方僅有銷項稅額而無進項稅額,而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方僅有進項稅額而無銷項稅額的情況,就會出現增值稅抵扣鏈條不完整。

二是避免因發生上述視同銷售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以上述行為逃避納稅的現象。

三是體現增值稅計算的配比原則。即購進貨物已經在購進環節實施了進項稅額抵扣,這些購進貨物應該產生相應的銷售額,同時就應該產生相應的銷項稅額,否則就會產生不配比情況。

銷售代銷貨物也視同銷售貨物嗎?為什麼

這個是為了防止無限期避稅採取的一種法律規定。

沒有合理性,但是為了防止偷逃稅而採取的措施。

比如 有A B C D四家公司。

假設 A 是製造汽車的,那A 在銷售時應該交稅,如果銷售代銷產品不交稅,那A就委託B銷售,B為了不交稅,委託C 等,無限委託,就會稅收不及時。

所以稅法規定,你只要委託銷售,那就要視同銷售,等你銷售出去時開具清單給委託方,委託方開進項稅發票給你,這樣就不會重複徵稅,又能及時徵稅。

為什麼自產產品作為職工福利要視同銷售

1、企業將資產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2、稅法是國家定的,國家要你繳稅,不會為你著想的

視同銷售會計上不是不確認收入麼,稅務那怎麼做

你的理解是對的。之所以視同銷售,是會計處理和稅法規定不一致,引起的。如果會稅之間沒有差異,就不存在視同銷售的問題了。

視同銷售可以區分為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和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只是在稅金核算上按照視同銷售的金額,確定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如:成本8000,售價10000(不含稅),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會計處理:

借:營業費用 9700

貸:庫存商品 8000

貸: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是通過納稅調增和納稅調減進行處理的。但是,所得稅上對於權屬沒有發生改變的情況下(除境外分支機構),可以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請看國稅函(2009)828號文件)

為什麼自產和委託加工貨物用於增值稅非應稅項目要視同銷售,而外購的則不能呢?

如何正確區分增值稅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和進項稅額轉出有兩個標準:先看是否增值,二看對內還是對外。

1、看是否增值,若增值一切都視同銷售。

生產的產品和委託加工的產品都屬於增值,不論對內(消費、職工福利、用於非應稅),還是對外(分配、捐贈、投資)都為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2、如果未增值,則看對內還是對外,對內不得抵扣(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對外視同銷售。

購進的材料,屬於未增值,對內(消費、職工福利,用於非應稅等)不得抵扣進項,要作進項稅轉出。

若購進材料,對外(分配、捐贈、投資)視同銷售,要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視同銷售的八種行為中的(四)—(八)種行為中容易混淆,並且難以準確判斷,具體可以這樣來判斷:

1、凡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無論對內還是對外,一律視同銷售。

2、凡是外購的貨物,只有對外才視同銷售,對內不視同銷售,要做進項稅轉出。

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是什麼意思?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徵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一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上邊是我在別的地方看到的,回答的很全面,原回答者是:SOSO裡面的名為“雨娃娃”,就給你借鑑過來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自產用於在建工程為什麼視同銷售

主要是所得稅與增值稅在視同銷售方面的規定不同。   新的所得稅法規定:產品只有出了企業法人的圈子(不管自產的,還是外購的),才視同銷售,稅法上要確認收入。而增值稅規定:自產產品不分內外。   一、(1)自產的A產品用於辦公樓建造:產品沒有出法人圈子,當然所得稅上不視同銷售,不確認收入,分錄中也就沒有“主營業務收入”,只能減少庫存商品。至於結轉成本,期末結轉了“在建工程”,自然就結轉了包含在“在建工程”裡的庫存商品成本,所以不要結轉庫存商品成本,不然就重複結轉了。   二、(2)自產的A產品投資到B公司、(4)自產的A產品分配給公司股東:產品已出了法人圈子,當然視同銷售,要確認收入,所以有“主營業務收入”分錄,有收入當然要結轉成本了,所以又有”主營業務成本“分錄。   三、(3)自產的A產品無償贈送給災區:產品也出了法人圈子,稅法上也要確認收入。但會計上認為沒有經濟利益的流入,不確認為收入。但最好做一筆收入的分錄。按照本文中的分錄,申報時是要進行納稅調整的,調增應稅所得額的,不如開始就做上:   借:營業外支出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這樣,申報時就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了,這樣只有(1)不同。   看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這2個文件

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為什麼對內對外都要視同銷售?

自產或是委託加工的貨物有時候會作為職工福利發放、自己構建的固定資產或是用於對外捐贈、投資等,發生這些情況時都不能再產生銷項稅額,這樣企業內部增值部分的稅款就沒法收回了, 所以還是要按視同銷售處理。

(注引用其他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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