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辯護詞?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辯護詞(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沈德詠副院長、江必新副院長、奚曉明副院長、南英副院長、景漢朝副院長、黃爾梅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各位委員,刑一庭庭長周峰,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刑三庭庭長戴長林,刑四庭庭長楊萬明,刑五庭庭長高貴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謝通祥律師擔任溫珂故意殺人案件死刑複核階段的辯護人,現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合議時予以參考。

  辯護人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溫珂死刑,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因為溫珂屬於不必立即執行死刑的人,並且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認定殺人罪證據不足,應該是故意傷害罪,涉嫌程序違法,量刑畸重,現提出如下意見,請予以參考:

  1、溫珂等人與警察馬某相互廝打時,並不知道馬某是警察,馬某也沒有說自己是警察,所以溫珂不構成警方與各大媒體普遍報道的襲警。

  溫珂沒有涉黑,也不是黑老大,幾個被告人都是臨時聚在一起玩,根本不是惡勢力團伙,又因為喝多了酒,偶爾並且恰巧遇上了被害人馬某,馬某雖然是警察,但是案發當時馬某不是執行公務,並且沒有任何預謀是臨時發生的口角,所以只能按照一般刑事案件處理。

  2、本案屬於傷害、不是殺人、原審罪名錯誤,因為溫珂與被害人無冤無仇沒有殺人故意就是喝酒喝多了臨時發生口角並且素不相識。

  3、具有參照自首行為,原判決不認定是錯誤的。

  4、具有參照立功行為,原判決不認定是錯誤的。

  5、具有積極認罪、悔罪、坦白。

  6、致命傷是黃立明踢的不是溫珂踢的。

  7、溫珂不屬於罪大惡極、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人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死不能復生,《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缺乏完整的令人信服的證據鏈條。

  本案疑點重重,溫珂根本沒有殺人,二審上訴狀及辯護人的辯護詞已經提出眾多疑問但是沒有采納,希望最高人民法院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仔細核查此案,避免出現無法挽回的冤假錯案。

   辯護人:謝通祥律師。

   中國律師司法網首席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網首席律師

   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委員。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

  2010年9月法院認定溫珂等5人是刑滿釋放人員又重新犯罪,此次又把警察馬某毆打致死,還有其他犯罪,數罪併罰,以故意殺人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溫珂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死採納了謝通祥律師關於馬某的死是多人共同施加傷害的結果,不應以溫珂的死刑立即執行來償命的辯護意見,2013年8月2日下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復19600769號刑事裁定書,撤銷了溫珂故意殺人罪踢死警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黑龍江省高級法院(2012)黑刑三終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不核准溫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複核律師辯護詞

原作者: 中國律師司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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