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定基本常識及注意事項,具體分析如下:
步驟/方法
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比較合適?
根據北京市的司法實踐,一般受傷後滿三個月可以做傷殘鑑定,受害人也最好能在三個月期滿的同時做鑑定。原因是有些病情,本來可以鑑定上傷殘的,恢復的時間
交通事故構成傷殘的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中所指的傷殘,和我們平時理解的殘疾是不一樣的,有的傷情(基本上是絕大部分)養好了後,是不會留下殘疾的。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已經達到傷殘的標準,肇事方要承擔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構成傷殘,是由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而不是醫院。根據本律師的經驗,只要有以下情況的,一般都能構成傷殘。1、肋骨骨折四根或以上的;2、骨折後動了手術,打了鋼釘或者是鋼板的;3、半月板受損,動了手術的(有的沒有動手術,也可以鑑定上)。
交通事故的傷情各種各樣,情況複雜,其餘的就不再一一列舉。具體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2年12月1日發佈並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人員傷殘評定》
如何選擇傷殘鑑定機構?
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來講,傷殘鑑定的結果直接影響到交通事故賠償的數額,而且傷殘鑑定只能做一次,有的當事人自行委託了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結果鑑定出來沒有傷殘。這樣基本上就得不到賠償。因此,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最好是在委託律師後,由專業的律師為其選擇傷殘鑑定機構鑑定。
如何選擇鑑定委託人?
交通事故案件中,傷殘鑑定是關鍵環節,不僅選擇鑑定機構非常重要,而且如何選擇鑑定委託人也是非常有技巧的,傷殘鑑定的委託機關有兩種選擇。
(1)起訴前由交通隊委託鑑定。根據法律規定,交通隊作為專門處理交通事故國家機關,有權就交通事故傷殘情況委託鑑定機關進行鑑定。交通隊委託鑑定的結論,法院一般都予以認可。交通隊委託鑑定的好處是可以自由選擇鑑定機構,鑑定等級高,鑑定時間短。
(2)起訴到法院後,由法院指定鑑定機構鑑定。法院委託鑑定的,鑑定等級低,鑑定時間長,鑑定手續非常麻煩,需要到法院好幾趟,浪費時間和精力。
因此,有經驗的專業律師都是安排受害人在三個月期滿的同時鑑定,自己選擇鑑定機構,有力的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並節省了案件處理的時間。還有一種情況是自己委託鑑定的,這種選擇非常不可取。我辦案過程中遇到好多當事人不理解這一點,結果到了開庭審理,對方不認可,又需要重新鑑定,白花了鑑定費不說,還耽誤了審理時間。
做傷殘鑑定時都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鑑定機構做傷殘鑑定時,鑑定機構的法醫需要對病人恢復情況進行檢查,所以受害人做鑑定時要親自到鑑定機構。
做傷殘鑑定需要以下四份材料:(1)交警隊出具的《傷殘評定登記表》(委託書);(2)醫院病歷;(3)醫院的診斷證明書(或者叫出院小結);(4)CT片,X線報告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