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發生衝突該如何處理?

被繼承人去世後,先前的遺贈扶養協議和後來的遺囑,到底哪個才有法律效力?在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該是遺贈扶養協議優於遺囑,還是遺囑優於遺贈扶養協議?作為專門的婚姻家庭律師,本文作者易軼律師以案說法,通過一起實務中的真實案例幫您分析、理解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和發生衝突後在法律實踐中的一般做法。

真實案例:

方先生有一位伯父,長期孤身一人,沒有結過婚也沒有孩子。伯父年老體弱,喪失了勞動能力,經過村委會主任及安保主任的見證下方先生的伯父和方先生訂立了書面協議,由於當時方先生的伯父重病不能簽字,所以由村委會主任和安保主任在協議上籤了字,約定他生前由侄子贍養,死後也由方先生安葬。作為回報,他遺下的三間房屋歸方先生所有。這份協議由方先生及其伯父各執一份。協議簽訂後,方先生一直積極履行協議,照顧伯父,並且為了方便照顧,還全家搬去和伯父一起居住。

但是由於兩家生活習慣不同,伯父長期有賭博的習慣,方先生的媳婦因不讓伯父賭博與伯父發生爭執,伯父將其二人趕出了他的房子。雖然方先生與伯父分開居住,但是其還是一如既往的照顧伯父。

2011年4月,伯父病重,方先生的二叔霸佔了老人的房子,並且接手照顧老人,不讓方先生接近老人,並將老人的房門上了鎖,也不帶老人去醫院治療。一個月後,伯父因病去世了,方先生的二叔將其妥善安葬並不允許方先生去拜祭伯父。

就在葬禮後第二天,方先生的堂妹就是其二叔的女兒聞訊趕回家奔喪,拿出了一份伯父去世前不久立下的遺囑,裡面居然清楚地寫著:遺產全部歸其所有。有這份遺囑在手,堂妹理所當然地自居為房屋繼承人,並將老人的房屋佔為己有,而將方先生一腳踢開。方先生氣憤不已:我明明按照協議給伯父養老送終,為什麼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易軼律師分析:

在分析本案例之前,我們必須要先了解一下什麼是遺囑以及什麼是遺贈扶養協議。所謂遺囑,大家都比較熟悉,也就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的一個意思表示。而遺贈扶養協議就是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在瞭解了以上概念之後,我們回到上述的案例,那麼在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衝突的情況下,兩個都是老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我們應該以哪個為準呢?我們說,

在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該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要優於遺

在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該是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要優於遺囑的效力,也就是說本案中方先生有權獲得其伯父三間房產的所有權。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方先生的伯父在訂立了遺贈扶養協議後,又給二叔的女兒立下了一份繼承遺產的遺囑。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如果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如果方先生的伯父有兩份自書遺囑,內容相抵觸,當然應以後一份遺囑為準。而《繼承法》第5條又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這條規定,

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

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扶養協議中,兩個以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遺囑可以否定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可以否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全部存在的時候,只能按遺贈扶養協議辦理;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才能按法定繼承辦理。

而在相關司法解釋也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照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遺贈扶養協議處理,與遺贈扶養協議有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由此可見,方先生伯父的遺囑中關於三間房屋歸二叔女兒所有的部分是無效的,按照方先生與其伯父遺贈協議的約定,房屋應歸方先生所有,而其他遺產是可以由方先生的二叔的女兒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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