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物權確認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和操作步驟
工具/原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方法/步驟
案件分類:
(1)所有權確認糾紛
(2)用益物權確認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釋義】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物權確認之訴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及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所有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用益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擔保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管轄】
物權確認糾紛包括不動產物權確認和動產物權確認糾紛兩類,依其類型,不動產物權確認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動產物權確認糾紛不屬於專屬管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3條第(3)、(4)項,第24條及第25條等規定確定管轄。鑑於擔保物權多以合同設定,屬於動產擔保物權或者權利擔保物權的確認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管轄的,可以適用。
【法律適用】
處理物權確認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33條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適用本案由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確認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