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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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如果可以進行協商,儘量還是協議離婚,這樣既省時省力,也免得撕破臉皮。但是如果雙方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出現了不可協商的矛盾,或者有一方不同意離婚的,都只能選擇訴訟離婚。那麼,不同的情況下,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為了達到自己的訴求,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呢?請看下文。

一、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一)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二)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3、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4、被告被監禁的

(五)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己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

起訴離婚提供的證據可包括:

(一)結婚的證明材料(結婚證或婚姻登記機關證明)

(二)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如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等證明材料

(三)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鑑定書;

(四)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等材料

(五)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六)子女狀況。提供子女出生證、戶口證明,夫妻雙方撫養條件、子女願意跟隨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證明

(七)財產清單。包括財產的品種、數量、現狀,取得時間和方式

(八)雙方經濟狀況。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九)住房的證據材料。產權證書、租賃合同、證明或產權單位對租賃關係的意見

(十)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十一)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證據。

以上就是對“應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以及“起訴離婚應提供哪些證據”的解答。離婚訴訟時一個複雜的過程,有些人查看了一些婚姻法律知識或者閱讀了一些書籍,就自認為自己足可出庭應對,不必聘請律師。這其實是危險的嘗試,以自己的權利作賭注。如果您要進行離婚訴訟,還是建議您尋找專業的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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