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月至10月期間,在室外工作或者在室內從事高溫工作的職工如果未能正常出勤,企業如何發放?全國各地對高溫津貼規定不一樣,在廣東省企業可按職工實際出勤從事高溫工作崗位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那麼什麼情形可以不用發放高溫津貼,什麼情形下可折算發放高溫津貼,我對此做整理歸納。
方法/步驟
從事高溫作業職工請事假或者曠工沒有提供勞動的日子,企業可以不發放高溫津貼。
從事高溫作業職工在非因工受傷或者因病醫療期或者因工受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沒有提供勞動的日子,企業可以不發放高溫津貼。
從事高溫作業職工在放年休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假期沒有提供勞動的日子,企業可以不發放高溫津貼。
從事高溫作業職工因其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日子,企業可以不發放高溫津貼
企業臨時安排原非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在33度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企業應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企業安排非全日制職工從事高溫作業的,企業應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企業如需按天折算發放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標準發放。如企業當月折算後的高溫津貼高於150元的,可150元標準發放當月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