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產品的風險?

  前言:

  一個信託產品的風險主要看資金投向還有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1、資金投向:一般情況下,投資於房地產、證券市場的信託專案風險比較高一點,但預期收益也相對較高;而上市公司股權質押、或投資於能源、電力、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政府支援專案的信託專案比較穩定,風險性較低但預期收益相對較低。2、產品的風險控制,看押質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兌現,押質率越低越好。還有擔保方的實力信用級別等。比如,上市公司股權流動性好變現容易,而如果是土地、或者不動產質押,變現則相對困難。

後記:

  目前我國信託產品風險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 一 ) 受託人的道德風險

  由於從前我國的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地方政府的第二財政, 或者作為產業 集團公司的投融資工具,加上原先監管機構對其定位從事銀行業務,遺留了 不少問題。雖然第五次整頓將其定位於從事真正的信託業務, 並且 《信託法》 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都規定了受託人不得利用信託財產為自己謀利 益,要對受益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但是由於公司內 部治理結構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監督, 使得有些信託投資公司利用 信託財產謀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現在:一是利用不當關聯交易,對實際控 制人進行利益輸出,或者掩蓋風險,或者抽逃資本金。所謂不當關聯交易就 是不經過委託人和受益人同意,不進行充分的資訊披露,不以公平價格,將 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不同的信託財產、固有財產與關聯方和信託財產與關 聯方進行交易。二是將超過信託合同約定產生的信託財產收益化為信託投資 公司的收益。一般信託投資公司收取的信託報酬為信託收入的 1% ,或者採取分級收取信託報酬,除去成本,信託報酬產生的利潤非常微薄。委託人和 受益人往往誤將信託產品的預期收益率為固定收益率, 一些信託投資公司就 利用此點把超過信託合同的實際收益化為固有財產。三是挪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 二 ) 風險傳染

  因為信託產品跨機構跨市場,形成了一個較長的金融產品鏈,涉及很多 利益主體, 很容易將其中一環的其他主體和市場產生的信用風險、 市場風險、 操作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傳染到信託產品。當然信託產品的風險也能 夠傳染給其他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例如,根據銀監會的統計,由於股票市 場本身的各種風險,導致部分進行股票投資的信託產品不能按時兌付,2005 年 5 月末佔全部未兌付信託產品的 11% 。

  ( 三 ) 政策法律風險

  這首先表現在最近兩年一些信託產品本身就是規避監管、利用制度缺陷 進行創新而設計出來的,如一些進行股權投資的房地產信託產品、信託資產 轉讓信託產品、信貸資產證券化,就是滿足專案資本金要求、滿足流動性比 例、滿足資本充足率等監管要求和受到巨集觀調控運應而生的。其次是一些信 託產品是以土地、財政收入作擔保進行信用增級的。而政策和法律在這些方 面的規定是不完善的,極易造成擔保無效和非法。2005 年中央政府進行巨集觀調控,收緊地根,使得土地不能變現交易,或者財產收入擔保沒有進入預 算,或者財政收入不足,導致擔保無效,或者不合法。再次是法律和政策沒 有規定,缺乏配套措施。如有的信託產品以財產受益權設計信託計劃以處置 爛尾樓、投資房地產開發,意味著財產所有權的變更。按照目前有關房地產 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規定,要支付 3%的契稅,如果雙方平攤意味著融資成本 的提高。對信託公司而言,收取手續費才 1%,而支付的手續費高達 1.5%。 況且,一旦發生法律糾紛,沒有登記過戶的房地產沒有抗辯權,也就難以保 證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強制執行的禁止和風險隔離。

  ( 四 ) 受託人風險管理技術低

  信託投資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投資的領域非常廣,投資的方式非常靈活,但大部分是以貸款和股權投資方式運用於基礎設施、房地產開發。投資領域廣, 投資方式靈活,需要多方面的專業技術知識和專業的風險管理能力,信託投資公司雖然可以幹學,但往往準備不足,經驗不夠。如房地產專案 由於政策變化,風險高,信託產品存續期間沒有現金流,或者專案本身階段 性產生的現金流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不做,開發商才找信託投資公司進行融資的。 信託投資公司對於政策不僅沒有足夠的風險分析, 而且對於房地產領域的專業知識也非常欠缺,從而導致風險管理能力低下。據銀監會統計,到 2005 年5月底,不能兌付的房地產類信託產品佔全部不能兌付信託產品的 61% 。

  ( 五 ) 缺乏流動性,使之不能有效分散、轉移、對衝風險

  根據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信託投資公司不得發行委託投資憑證, 代理投資憑證、收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這意味著現有的信託受益權 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託受益憑證方式成立,且不能標準化分割。信託合同的 私募性質和 200 份限制,使得信託產品二級市場交易成本極高。現有的網上 轉讓、銀行質押貸款等轉讓方式無法滿足流動性的需求。信託產品缺乏流動 性使得與其他金融產品缺少套利空間, 也就是信託產品可以向其他金融產品 套利,而其他金融產品無法向信託產品套利。這不利於信託產品的優化配置 資源和價格發現,成為集聚風險的“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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