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篇介紹了關於:【一方婚外情離婚如何取證,妻子能否起訴第三者?】,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方婚外情離婚如何取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種類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據,乙想證明甲存在婚外情的情況,可以收集以上證據種類的證據來證明,如書信、照片、錄音資料,證人證言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證據的取得方式必須合法,不得侵犯他人權益,否則取得的證據無效。另外,根據《婚姻法》與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甲乙離婚時乙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賠償數額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確定,也可以根據甲的經濟情況酌定賠償數額。
二、妻子能否起訴第三者
最高法院於2001年12月24日便及時頒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第二十九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排除了妻子起訴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難以起訴第三者。
感情是道德調整範疇而非法律所能規範。況且夫妻關係不是財產所有權關係,不能因為夫妻拿了結婚證就相互是對方的財產。法律不能因為需要保護一部分人的權益就可以犧牲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體明確配偶權是十分明智的選擇,在我們看到受傷害的妻子在悲傷流淚之時,不能把憤怒轉嫁於第三人,因為離不離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個誘因。我們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責任都強加在第三人身上,並以此要她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妻子不能起訴第三者也許讓一部分有些傷心,但法律要保護的是所有人的權益,婚姻法修訂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才沒有頭腦衝動地規定配偶權。這是理性立法的體現,從這點看,這也許是法制的一種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