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怎樣進行證據調查??

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罪與侵犯著作權維權難,就難在侵權證據難以獲取;由於計算機軟體原始碼和電子資料的關係,侵權線索及侵權過程證據較難以追蹤,而如果不能解決侵權證據調查的問題,進行維權就無從談起。

根據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和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案件的特點,在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案件中,向法院提出保護著作權訴訟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即原告)、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即被告)與法院一般應就以下幾個方面展開舉證、質證、認證,同樣,我們可以根據以如下幾點進行舉證和證據調查:

侵犯軟體著作權證據調查方法

(1)侵犯軟體著作權行為發生的事實。

執法機關當場查封的侵權軟體是最有效的直接證據。但是由於非法複製軟體的行為隱蔽性極強,不少侵權軟體是根據買方的要求臨時拷貝的,很難做到人贓俱獲。為此需要為進行行政執法進行佈局,以啟動行政執法程式獲取直接的法定證據;但不排除個別案件將不通過行政執法手段進行初步證據固定;如在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罪刑事查處流程中,我們將採取其他的方式獲得足夠的侵權事實證據。

(2)原告因被告侵權所遭受的經濟損失或侵權方獲利證據。

表明原告軟體銷售量下降的有關財務帳簿,被告銷售侵權軟體的財務帳簿所載明的銷售數量、價款、生產成本等,都可以通過推定來證明被告侵犯軟體著作權所導致的損失。

(3)被告侵犯軟體著作權的主觀過錯。

從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來看,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侵權行為當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原告還必須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過錯是一個主觀和客觀要素相結合的概念,它是指支配行為人從事在法律和道德上應受非難的行為的故意和過失狀態。為此,當事人需要收集部分的證據材料來支援侵權事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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