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5]刑事證據審查有哪些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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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就是事件的一個不會說話的現實存在,一個個證據的結合就是把握著我們相關的一個應用,那麼在刑訴中的證據審查具有著哪些方法呢?主要這些方法怎麼樣起到作用呢?

刑事證據:[5]刑事證據審查有哪些方法

排列法

任何一個犯罪案件的發生都是由犯意的產生、準備、實施及危害結果發生的全過程組成的;

任何一個刑事案件的證據審查,都應根據“七何”的內容,把相關證據逐一排列,逐一對號,理清脈絡;

也可根據案件的發生、發展的事實將證據 “連接”起來進行審查和評判。如果審查一人犯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則可以根據人或事、人或時、人或地、人與人的相互關係,將證據交叉排列,查明各環節的證 據有無矛盾,有無“脫節”;

排除法

運用排除法審查證據,還可以將需要證明的問題按照邏輯學的原理列出該問題成立或不成立的多種假定,然後在現有的 證據中找出根據,以證明除了本題以外的其它可能都不成立;

如果現有證據不能證明 本題以外的假定都不能成立的話,那麼就很難認定所指控的犯罪完全成立,就應當考慮是否直接補充調查,還是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反證法;

在邏輯學上又稱歸繆法。這種方法和排除法的假定幾種可能的做法有點相似。即在證據審查中假定與原論題相矛盾的反論題,用現有證據在證明主論題真實的同時、進一步證明反論題的虛假;

複核法

對主要證人和主要證據在審查階段逐一複核,既審查證據來源的可靠性,證明內容的可信度,又審查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同一證據的穩定性等等。筆者認為。這是刑事證據審查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驗證法

驗證法是在刑事證據的審查中不侷限書面審查、而是通過多種途徑的驗證,以領悟、消化現有證據,形成自己的確信

補證法

補證法是證據審查的延伸,也是常用的有效方法之一。任何刑事案件的發生到偵查活動的展開,總有時間、空間上的差距,有的情節 很難做到“歷史重現”;

在證人證言中發現取證環節有違程序法的規 定,審查人員應對該證據進行復取,補強其合法性,確認真實後,才能予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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