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離婚時通話記錄能作為證?

在本篇介紹了關於:【能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離婚時通話記錄能作為證】,並提供了相應的法律常識,希望對此問題有疑問的朋友能帶來幫助。

一、能證明夫妻分居的證據

1、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協議,最好是用快件性質郵寄,在備註欄裡註明“分居”,並且保留郵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期間屬於夫妻分居時間;

推薦閱讀:婚姻法全文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5、人證,如朋友、親戚或鄰居,除了證人證言外最好再輔佐以其他的證據,這樣被法院採信的機率高。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

離婚時通話記錄能作為證據嗎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計算機記錄和儲存的資料證據歸入“視聽資料”類證據 。該類證據一般為間接性證據,需要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進而組成一個證據鏈,才能達到證明目的。

(二)、網路聊天、手機短息可否作為證據使用。

通過辦理離婚案件,我們可知僅有聊天記錄、手機簡訊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是不予認可的,但有網路聊天記錄、手機簡訊及其他相關證據能夠相互印證那麼證明目的是可以達到的。

(三)、網路聊天證據的取得不應侵犯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隱私權。

相關問題答案